2021-07-05 21:14:5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有不少地方政府在认定违建的时候,单纯以《城乡规划法》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违建,这种认定不能说不对,但是不完善,这种认定方式对于2008年以后的建筑物进行认定是基本上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2008年以前的建筑物认定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因为这部法律本身就是从2008年才开始颁布执行的,那么对于2008年以前的建筑物基本上就没有参考价值了。
您的房子建于2001年,是在自己宅基地上建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您这个属于合法房屋,不属于违建,如果被拆除是要按合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如果补偿低或者没有补偿,可以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2021-07-05 16:34:37
2021-07-05 15: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