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2 20:56:57
征收拆迁中,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拒绝签字是一种权利。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其必须在签协议双方表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生效,如果征收方通过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欺诈等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这种协议就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其法律效力也是大大减损。当然,拒绝签字后千万不要消极无作为,积极主动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不能一味抵抗拒绝,否则最后就只能面临司法强拆。
那么,如果拒绝签字就能不被强拆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即使被拆迁人拒绝签字,不进行复议也不诉讼的,行政机关虽没有直接强拆的决定权,但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间届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2021-05-21 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