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犯罪
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何莉表示,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在此背景下,修订发布了《解释》。
据介绍,《解释》共26条,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解释》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明确了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解释》提出,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