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
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12月31日起施行。
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并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实践中,一些涉枪支、弹药、爆炸物违法活动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时有发生,典型的如谎报匿报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等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此类行为,行政执法难度大,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处罚范围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机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意见》。
据了解,《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五个部分,共二十五条。《意见》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总体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不求面面俱到,着力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坚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意见》强调,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进行防范和惩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意见》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
此外,《意见》提出,对于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旅客个人随身携带或者在托运的少量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和《意见》上述规定,依法正确运用刑罚手段,有效打击相关犯罪活动。
《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政策把握问题。《意见》明确,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实施犯罪,以及具有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据悉,《意见》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