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答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有何不同?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答记者问。
据悉,为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法此前先后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并联合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限乘飞机、高铁,限制住宿星级酒店等。人民法院实行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止2021年11月底,共有901万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会上,有记者提问,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有何不同?为何一些被执行人既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也被纳入了失信名单?
对此,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韩玉军介绍,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在适用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退出机制上是不同的。其中,失信惩戒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涉及个人信用,采取的措施涉及面大、范围广、比较严厉;限制消费只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9项高消费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符合《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6种纳入失信的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韩玉军表示,此次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执行干警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严禁同时纳入失信名单。此外,明确了失信惩戒适用中的信用修复问题,探索实行宽限期制度,进一步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