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一黑社会性质组织16名成员获刑
本报讯 (记者 吴 琪 通讯员 宁蓝柳)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宗兴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宗兴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3957.82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黄宗兴为逼迫“吃德快”饭庄尽快从浦北县旧茶厂搬离,授意被告人陆昌滋扰、影响“吃德快”饭庄经营。同年11月,黄宗兴又安排被告人谭勇等人向饭庄内投扔数袋气味刺鼻的粪便,致食客仓皇离开,最终饭庄被迫关门并搬离,黄宗兴达到了开发该地块并建楼的目的。此后,以黄宗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浦北县,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5起,敲诈勒索3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非法买卖枪支1起,串通投标49起。
2003年11月至2020年9月,该组织通过串通投标、非法转卖工程建设项目、违规占道违规建房出租经营等方式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获取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超过5.5亿元,通过转卖工程及占道搭建违章建筑出租共牟利3957.82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资金高达1250.58万元。公安机关从该组织查获枪支6支、子弹5455发及管制刀具一批,查扣车辆15辆、房产55处以及现金76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宗兴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黄宗兴是组织者、领导者,其余被告人分别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认罚态度,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