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公益检察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办案规则》系统总结、提炼了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经验,明确并细化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依据。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方面,《办案规则》强调,检察机关办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司法公开。《办案规则》对一体化办案机制作了规定,建立了办案中的交办、提办、督办、领办以及跨区划管辖机制,并明确了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等内容。
《办案规则》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的原则。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立案管辖;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检察院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院。
《办案规则》还细化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方式和保障措施,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方式、具体程序、保障等内容;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规定对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细化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规定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中,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规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出席一审、二审、再审法庭等程序作了规定。
《办案规则》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