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体系化监督保障涉案企业合规质效
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大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规考察方式。在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合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结合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在保证合规计划制定、实施、验收评估等基本环节的同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合规成本、制定与大中型企业不同的监管标准等合规管理方式,激发小微企业做实合规的积极性。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运行的关键是合规有效性。在监督内容上,应当保障全面性与专业性相结合,覆盖合规计划、考察期限、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考察程序中止或终止等方面,做到关键节点和重要方面的全过程监督。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促进溯源治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当前,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不仅要监督合规计划设计、合规程序执行以及合规实践效果,也不能忽略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监督。涉案企业合规能否规范有效开展,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尤为重要。
把好涉案企业合规启动关。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大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规考察方式。在合规程序启动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启动权,这是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法律监督的起点。在该阶段,应注重审查三个方面:第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将是否“适用第三方机制”作为审查的内容,告知涉案企业和相关个人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第三方机制的程序选择权。第二,对于涉案企业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应当实质性开展社会调查工作,通过实地走访、调取材料、大数据研判等方式,着重审查涉案企业资质,主要围绕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合规程度和合规可能性等问题进行评估,在增强司法办案亲历性基础上作出准确判断。第三,保障机制启动的“申请权”,除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外,涉案企业、个人及相关适格主体,有权申请适用第三方机制。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着重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对于未通过审查或社会调查的,应及时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和理由,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此外,《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对于此类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合规案件的监督,主要聚焦于“适格性审查”,除应当满足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适用合规流程和能够正常经营等条件外,还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较小;涉案企业、个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涉案企业是否接受或承诺接受处罚以及其他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正如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中“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所指出的:在此类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合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结合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在保证合规计划制定、实施、验收评估等基本环节的同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合规成本、制定与大中型企业不同的监管标准等合规管理方式,激发小微企业做实合规的积极性。
把好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关。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的主要考察手段是第三方组织的考察。对于合规组织的监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巡回检察小组负有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成员负有相应监督责任。在对第三方组织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抽取或指定的第三方组织成员名单具有备案审查职责,重点围绕是否存在回避、弄虚作假或受过相关处分可能影响考察公正性等情形。第一,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检察机关的商请,遵循“一案一选”的原则,根据执行合规计划对专业能力的具体要求,从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随机抽选三名以上奇数专业人员,作为第三方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合规计划的执行与评估。第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抽选的专业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同时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备案。第三,检察机关发现,或经涉案企业、社会第三方异议,第三方专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应移交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调查核实,重新抽选专业人员:抽选的人员在两年内与被监督评估企业有过聘任、委托、合作关系,或与被监督评估企业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回避的;被监督评估企业或社会第三方对抽选人员提出书面异议并有合理理由;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监督结果客观、公平、公正的情形。
把好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的监督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是合规有效性。在监督内容上,应当保障全面性与专业性相结合,覆盖合规计划、考察期限、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考察程序中止或终止等方面,做到关键节点和重要方面的全过程监督。其中,应对合规计划、评估标准和审查方法方面进行重点监督。
在合规计划检察监督上,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就合规计划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合规计划是由涉案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规章制度等设立的一套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包含合规政策、合规组织、合规预防、合规识别、合规应对等基本要素,根据企业规模和专项合规领域的不同,各要素的建设方式和繁简程度可以有所区别。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要注重审查合规的系统性架构和个别化措施,杜绝“一揽子”的综合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应与涉案领域直接相关,针对特定合规风险,综合企业个体情形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具备“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的效果。对合规计划的监督还应该包含对合规计划出具方,即提供企业合规服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纠正,避免第三方组织异化为涉案企业“利益代言人”。
在合规评估标准方面,可从考察类型和考察因素两方面进行立体构建。考察类型方面,应以涉案企业风险整改防控为重点,以“行业”为分类设定标尺,结合行业特点、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法律风险点和行业自有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涉案企业所属行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考察因素方面,每个企业适用行业标准时,应当有权重调节,而不宜刻板追求标准“静态统一”,具体评估指标的权重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罪行为等因素设置,并适当提高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等方面指标的权重。
在审查方法方面,除充分考虑企业纠错态度、速度和力度等“门槛”指标合格等基础情况外,还须进行以下方面审查:一是对涉案企业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涉案企业应当根据涉案原因查找业务管理流程中存在的企业治理漏洞,进而分析出企业运行机制的深层问题。二是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应当区别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合规组织。三是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企业专项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内容应明确每一业务活动的风险点,提升可操作性。同时,企业合规人财物保障已形成可分辨的通道,保障合规组织的履职独立性和资源充沛性。四是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相应机制并保障有效运行。五是企业应进行定期合规培训,根据培训的次数、内容、范围及相关记录进行衡量,采用访谈、问卷等方式综合认定培训效果。
把好企业合规评估结果运用的监督关。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程中对企业合规计划、书面报告、第三方组织考察报告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做好引导和监督。之后,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运用听证方式对考察结果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参与人员方面,除涉案企业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以外,还可邀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人民监督员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也要通知被害人参加。听证过程方面,应主要围绕合规考察必要性、合规考察人员合法性、企业整改情况和评估意见进行听证,听证结果应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处理结果方面,对于涉案企业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涉案企业采取有效合规计划,但依据法律或综合案件情况应当提起公诉的,应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涉案企业经合规考察,认为没有实现合规计划目标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