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互法院宣判一起涉未成年人信息公益诉讼案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公益诉讼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邓某、肖某侵害未成年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邓某、肖某支付损害赔偿款30万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2020年,肖某告知邓某想要注册一个贩卖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用户可通过平台注册成为商家,对外出售个人信息,由肖某从中抽成营利。两人一拍即合,肖某借用邓某身份证件注册了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运营贩卖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并对外开放注册。两人也在平台中注册成为卖家,对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10月,上述平台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关闭。2021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肖某、邓某以及涉案平台卖家分别作出刑事判决。
肖某自述,涉案平台已累积200余名卖家,共抽成2万余元。据悉,该平台网站数据库内储存有大量公民身份证号码,且多数为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涉案平台交易总金额超4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肖某在未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获得大量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并自行组织搭建、运营涉案平台,用以出售并允许他人出售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上述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
在搭建涉案平台过程中,肖某已明确告知邓某借用身份证的目的系注册公司并运营涉案平台,且邓某自认其知晓建立、运营涉案平台的目的。同时,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均依托于涉案平台,平台是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故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也具有共同意思联络的故意,侵害了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
肖某系涉案平台实际控制人,从中抽成营利。邓某参与搭建、运营平台,亦系所有非法交易的基础,其危害性应从整个涉案平台出售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予以考量。邓某、肖某侵害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难以界定,但涉案身份信息数量大、总销售额已超47万元,公益起诉人要求邓某、肖某承担30万元损害赔偿金,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比例原则,依法予以支持。该赔偿款交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为保管,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