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直播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庞楚楚)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抖音”平台直播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系首例涉直播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微播视界公司系“抖音”APP运营者。2017年“抖音”上线直播功能,平台数据显示,目前共有主播超千万,日活跃主播数十万。六界公司开发运营的“小葫芦”官网上公布了“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囊括“抖音”在内的各大直播平台数据。通过这些榜单,可查看不同周期内“网红”主播的收益数据(包括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以及“头部粉丝”打赏主播数据(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等)。而普通用户观看“抖音”直播间主播直播时,只能查看最多200名打赏靠前的实时在线观众打赏的虚拟“音浪值”,但无法知晓其具体打赏金额;直播间的用户打赏系以飘屏方式展示,亦未显示打赏礼物价值。微播视界公司认为,六界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其非公开数据的行为破坏“抖音”产品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万元,并在“小葫芦”官网等处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六界公司辩称,其未实施数据抓取行为,更未抓取“抖音”非公开数据。其系在未登录的状态下通过OCR软件直接识别“抖音”直播间的公开信息,并整合加工后形成涉案数据,采取的技术手段完全合法正当;且其未对“抖音”直播间全量抓取,不会对“抖音”产品运行造成任何破坏;双方产品无任何竞争关系,也未形成实质性替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播视界公司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过程中,承办人赴六界公司驻所地现场勘验,双方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单一的直播权益应当归属于具体用户,但微播视界公司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通过运营涉案数据实现其商业策略,其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的竞争利益值得保护。微播视界公司收集涉案数据征得了用户同意,其基于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产品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微播视界公司主张涉案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
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正当,可从其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两个方面评判。首先,就行为方式,六界公司并未就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获取直播间数据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且在诉讼中存在陈述前后矛盾的情形。其次,就行为后果,法院结合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作整体利益衡量和判断。经营者利益方面,六界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微播视界公司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粘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数据展示规则,进而影响用户对微播视界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从而破坏其竞争优势;消费者利益方面,通过六界公司公布的数据,能够获悉某个特定主播的收入状况等敏感信息,用户打赏数据则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消费偏好、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侵犯其个人信息权利;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六界公司对数据的使用行为没有任何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综上,法院认为六界公司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侵害了微播视界公司、“抖音”主播及打赏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六界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期间及微播视界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法院判决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小葫芦”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视界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尽管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数据权利”的概念,但从竞争法维度而言,直播平台经营者对通过合法运营直播产品与服务,且依法收集的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平台的直播数据往往包含用户个人信息,因此其不仅关乎平台经营者的利益,也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一方面,经营者获取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其同意,否则其获取的数据就丧失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经营者选择何种数据公开、何种数据不公开,通常是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考量,其他经营者破坏该种数据展示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