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规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该案主审法官李朋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第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所以法院对两案作出了结果不同的判决。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李朋说,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才导致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
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网民朋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应当文明有序,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主应当高度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