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租车酿祸 源头管控杜绝隐患
近年来,未成年人租赁、驾驶机动车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这些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申领驾驶证年龄,有的通过“熟人”租车,有的使用假证租车,汽车租赁公司为了赚钱而暗箱操作,放纵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上路,很容易导致危险事故的发生。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儋州市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违法租车给未成年人驾驶,先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这些案件反映出汽车租赁市场管理混乱、监管存在漏洞,许多汽车租赁公司作为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对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重视源头管控,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租车、驾车行为,严防未成年人驾车引发的悲剧重复上演。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交通事故猛于虎,道路安全重如山。目前,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成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对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汽车租赁公司甚至为了赚取租金、获得利益而故意放弃审查、把关职责,对明知是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也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埋下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因此,首先应当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道路安全和交通规则意识,推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入课堂、入教材,使安全守法意识从小就扎根于头脑之中。其次,对汽车租赁市场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查补漏洞、完善制度,对违法汽车租赁公司严惩重罚,坚决打消其违法获利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