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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出台 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 法治日报
  • 张维
  • 2021-09-04 09:59:11
  • 3120人看过
  • 将问责结果与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终于解决了这一问题。记者从教育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推动《问责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责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启动问责工作。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出台 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所有区县均实现“不低于”目标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说,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保障机制和督学聘用管理,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核心是强化督导的严肃性权威性,让督导“长牙齿”。

    这两年,教育督导工作的主题主线就是贯彻落实《意见》,让督导真正“长牙齿”。

    据田祖荫介绍,2020年教育督导将督促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下简称“不低于”)作为当年“一号工程”,紧盯不放,持续发力。全国2846个区县均正式承诺实现“不低于”目标,这是自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在预算安排环节,全国所有区县均实现“不低于”目标。根据最新的督导情况,迄今为止,各地落实了这一承诺,正式建立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2021年,教育督导将“双减”(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和“五项管理”(即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督导作为“一号工程”,从监督角度不断发力、推动落实。一是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5月至7月,各地共组织责任督学27.5万人次,到24.8万所学校开展督导,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二是组织国家督学开展交叉检查。5月至6月,组织16个督查组,对30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进行实地督查,基本掌握了各地动态。三是建立重点事项半月通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该落实、能落实而不落实的,将直接曝光并启动问责程序。目前,各地通过教育督导推动落实“双减”和“五项管理”的工作机制已建立,整个教育系统都已“动起来”。

    实现督导与执法纪检监察联动

    《问责办法》是为贯彻落实《意见》,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的一项重大举措。

    据了解,《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田祖荫说,《问责办法》的制定思路如下:一是于法有据,二是分级实施,三是规范有序,四是用好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将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出台《问责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大重要举措,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田祖荫说。(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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