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网北京7月31日电 据司法部官方网站消息,司法部7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
该征求意见稿共8章99条,比现行法增加了19条。包括总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
据了解,我国现行仲裁法颁布于1994年,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仲裁法实施26年来,全国共依法设立组建270多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4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5万多亿元,解决的纠纷涵盖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作为独特的纠纷处理机制,对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订的仲裁法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一:仲裁员有了负面清单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见,此次修订完善了仲裁员的相关规定,在保留现有正面要求条件基础上,增加负面清单规定,同时明确了“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推荐名册”,体现出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权。
担任仲裁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了5个基本条件:一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是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是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是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仲裁员: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有不能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 从事涉外仲裁的仲裁员,可以由熟悉涉外法律、仲裁、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中外专业人士担任。
亮点二:仲裁员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相较现行仲裁法,此次修订完善了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还增加仲裁员披露义务。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提出,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员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及声明书送达当事人。仲裁员知悉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
为进一步规范仲裁员行为,此次修订拟将披露与回避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当事人收到仲裁员的披露后,如果以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应当在十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亮点三:“临时措施”走进仲裁庭
为快速推进仲裁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临时措施”一节,将原有的仲裁保全内容与其他临时措施集中整合,并增加了行为保全和紧急仲裁员制度,明确仲裁庭有权决定临时措施,并统一规范临时措施的行使。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指出,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或者进行期间,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进行、查明争议事实或者裁决执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采取与争议标的相关的临时性、紧急性措施。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短期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则明确,当事人申请其他临时措施的,仲裁庭应当综合判断采取临时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时作出决定。前款规定的临时措施作出后,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修改、中止或者解除临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紧急仲裁员的权利作出约束。比如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需要指定紧急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可以依照仲裁规则向仲裁机构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的权力保留至仲裁庭组成为止。
亮点四:互联网仲裁发展有法可依
此次修订增加仲裁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灵活决定质证方式,增加关于网络信息手段送达的规定,为互联网仲裁提供法律依据,支持、规范互联网仲裁发展。
征求意见稿在第四章仲裁程序部分明确指出,仲裁程序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开支。
征求意见稿还对书面仲裁和质证方式作出具体要求。比如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书面审理,作出裁决。第六十三条则指出,证据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和仲裁庭。当事人可以约定质证方式,或者通过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方式质证。仲裁庭有权对证据效力及其证明力作出判断,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丰富了网络信息手段送达方式,明确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送达方式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系统可记载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