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存在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可启动监督程序
人民网北京7月26日电 (薄晨棣)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规则》适度扩大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针对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检察机关应主动进行监督却缺乏监督依据问题,《规则》增加了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保障申请监督案件入口畅通、有序规范。例如,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此外,《规则》完善了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增强两项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规则》还完善了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