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适用兴奋剂刑事司法解释的案件宣判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秦某某、赵某非法经营兴奋剂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4月3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三中院获悉,该案系全国首例适用兴奋剂刑事司法解释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赵某共同成立郑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入含有重组人生长激素、海沙瑞林、伊帕瑞林等兴奋剂物质的产品,以生物科技公司名义对外销售,且部分产品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
被告人秦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采购含有兴奋剂物质产品并指使员工对外销售,部分产品指使员工使用其采购的假冒注册商标包装后销售。被告人赵某作为该公司的创始人、股东,联系含有兴奋剂物质产品货源、参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包装等。经审计,被告人秦某某、赵某共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产品共计人民币25481.00元、美元873787.78元(折合人民币5892144.69元)。
2020年4月27日,侦查机关在生物科技公司办公场所查扣了涉案含有兴奋剂物质的产品共计美元45569.00元(折合人民币320350.07元),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康岗大道查扣假冒注册商标重组人生长激素外包装、说明书等。被告人秦某某在被询问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赵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秦某某、赵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去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首次以该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对涉兴奋剂案件予以刑事打击。上海三中院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反兴奋剂中心的检测结果和国家体育部门出具的认定函,确定涉案产品属于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禁用物质,为明确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