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监管网络直播带货
据报道,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网络直播营销“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近年来,网络直播进行得如火如荼,因为这是一项新兴产物,是互联网粉丝经济的一种衍生产品,对此,之前国家并没有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导致网络直播带货乱象丛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出台《办法》就是为了规范网络直播带货的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直播营销,即“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
《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健全账号信息也是为了更好的监管网络直播带货。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因为直播带货之前缺乏监管,很多产品属于虚假伪劣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之后往往很难进行合理维权,因为网络直播带货一般都在视频类平台,而非正规电子商务平台,监管难度大。而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指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