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以前的违建可不拆有法律依据吗?
08年以前的违建可不拆有法律依据吗?这两年,总能听到一些当事人问我,08年以前的违建是不是可以不拆,还说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在网上也看到过类似的文章,其实,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法定程序认定的违建,不管是08年前还是08年后,都是要依法拆除的,但是这也并不完全是空穴来风,只不过是有当事人误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罢了,具体是怎么个情况,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传闻,其实也是有一定的说法的,因为有些人就听说08年以前的一些违建拆除之后获得了合理的赔偿,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违建拆除是没有赔偿的,那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其实也没有我们想的那么复杂,只不过是在违建的认定上出现了一些错误,而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把08年以前的一些合法但无证的房屋认定为违建,那既然是合法的,拆除之后当然是要给补偿了,那为啥08年之前合法的房屋会无证呢?又怎么会被认定为违建呢?下面我们给大家解释一下就清楚了。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我国早期,很多地方建房并不需要审批,比如早些年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就可以直接盖房,尤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只要批了一块宅基地,农民朋友就可以自由盖房,并不需要审批,而且在宅基地上建房很多时候也不需要办理相关的房产证明,就导致了大量的房屋建造之后却没有相关的房产证明文件,但是这在当时都是这样操作的,而且并不违法,因为每个地方建房高矮不一,大小不同,面貌十分错乱无序,国家为了更好的规划管理建房过程,在2008年出台了《城乡规划法》,要求建房必须要经过审批,而且要按审批的标准进行建造,否则就会被认定为违建,所以从08年以后,私建、超建等行为都不被允许,也不给办理相关的房产证明文件。既然这部法律是08年才颁布实施的,那对于08年以前已经建好了的房屋又怎么处理呢?根据法不溯及过往原则,对于08年以前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之后建造的房屋,法律就默认为合法房屋了。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不熟悉,甚至有些虽然熟悉这些法律,但是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故意认定为违建,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如果对08年以前,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但未经过审批也无相关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实施拆除的,那是属于违法的,拆除之后是要给予合理赔偿的。所以说,并不是说08年以前的违建可以不拆,而是08年以前无证房屋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如果出现认定错误的需要修正,因为那不是真正的违建。
08年以前的违建可不拆有法律依据吗?其实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以上就是全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可以在线留言,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提供免费咨询服务。